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地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电镀、制革、印染、水泥、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
(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各市、区要认真排查一批近期牵涉环保信访热点和有信访苗头的单位,及时做好现场监管和群众协调工作;跟踪复查前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六)加强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安全。
(七)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污染。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江门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