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1、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经贸、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2、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扩大监管覆盖面。此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种养殖环节及污染源头的监管和治理
1、开展对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基地中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采购、使用记录的专项检查,加大禁用药物滥用的监管力度。此项工作由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2、根据2005年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的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此项工作由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3、在取得无公害认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实行每日抽检,抓好质量安全跟踪管理。此项工作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
4、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因非农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1、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纪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制售假劣食品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取缔制售假劣食品窝点。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经贸、公安等部门配合。
2、对28类食品的准入展开全面检查,对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督促其整改,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要退出市场。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此项工作由工商、质监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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