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三、查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对所有的违法违规用地,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外,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以各地自查自纠处理为主,由当地政府向违法用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各地不得隐瞒本地区所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对每一宗土地违法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当地处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凡检查发现处理不到位、影响验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落实各项整改和查处措施

  (一)凡可以恢复原状的违法违规用地,责令其限期复耕复种,恢复原用途。已恢复原用途并经同级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从轻处理。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办理条件、并已落实补偿的违法用地,经行政处罚补交有关税费后,可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重点项目和区域布局的项目,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迅速组织局部规划调整并报批,以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凡涉及占用农保区的,在上级未有批复同意我市作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要按原貌恢复,确不能按原貌恢复的,复耕复种要种植经济作物,原则上不能种树木。各地的农保区面积不能减少,质量不能下降。

  (四)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除基础设施、已建成区和属省、市、区重大项目外,其他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原则上拆除或没收。

  (五)对情节严重,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严重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以及违法开发土地,又拒不纠正的;二是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又拒不整改复耕或者验收不合标准,造成耕地或农保区面积减少的;三是对低价非法征收土地,又不兑现征地补偿,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四是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地、非法炒卖土地导致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