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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科研机构运行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的运行保障,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优秀人才或团队开展科技研究。
  公益性行业科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科研条件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六)财政科技资金对技术原创、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技术改造等科技创新各环节的支持,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加强财政科技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启动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八)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在采用无偿资助基本方式的同时,鼓励项目贷款贴息;完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投资;尝试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九)健全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以企业为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
  四、完善评审评估制度,提高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
  (十)根据不同科技项目的特点,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立项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推行科技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制度,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与资金管理的制约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十一)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各自特点确立知识产权目标。
  (十二)加强专家参与科技项目工作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十三)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实施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行项目监理制度。
  (十四)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项目数据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应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对同时申请多个科技计划的同一项目,财政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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