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江府办[2006]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年财政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数量500家以上的镇(街道办事处),在其相关的综合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项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相关综合办公室负责,配备专项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编制在镇(街道办事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建立健全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年财政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数量500家以上的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安全生产巡查员5-6人;年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企业数量50家以上、500家以下的镇(街道办事处),配备安全生产巡查员4-5人;其他镇(街道办事处)配备安全生产巡查员2-3人。安全生产巡查员实行聘用制,不核定编制,供养所需经费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解决,部分经济欠发达的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巡查员供养问题可由所在市、区财政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