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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7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矿权出让年限不足法规规定的上限时,原则上应按出让年限办理采矿登记。

  二、因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所得)等特殊原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且须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采矿权出让总的期限。

  三、除采矿权出让时间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之外,严格限制办理有效期低于一年的采矿许可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有效期低于一年的采矿许可证的,须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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