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汇交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分别告知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七条 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市现状地形图数据和控制成果向市规划局和相关区、县规划局汇交。
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总统一使用。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或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查询相关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
已有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分别负责提供;尚无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同步编制工程竣工图。
地下管线施工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各区、县规划局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逐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检验、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地下管线工程普查数据、竣工数据、补测补绘数据纳入系统,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测绘,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