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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区规划处,下同)负责。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使用和储备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负责将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区以外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配套的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将地下专业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向管线坐落区、县规划局汇交,并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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