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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条 对因检测工作不正常、监管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商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认真落实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职责,动员市场举办者积极支持配合,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经营者处理不合格商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中制订的《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公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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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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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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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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