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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处)将检测情况汇总分析后,须每月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上季度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及检测报告;每半年和全年对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上报。
  第四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应重点分析检测中发现的商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以及通过检测查处案件等情况。要根据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情况,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同类商品时注意识别。
  由于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在技术、方法上的差异,定性检测结果不宣传合格率指标。
  第四十六条 检测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各项制度、数据资料检测仪器说明书、统计报表、计算机软件等要分门别类,指定专人登记,定期存档。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所有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八章 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定性检测工作,加强内部协调,切实解决检测监管体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市场规范管理线要抓好组织落实,经检、企业监管、法制、消协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工商所要把检测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切实落实检测任务。
  第四十九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纳入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成效突出的,由省工商局予以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予以记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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