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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抽检采用随机方式。由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商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填写《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
  第三十六条 样品检测由检测人员严格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检测结果确认及处理。检测结果出来后,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如实填入《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并送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对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由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督促或市场举办者依双方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抽样,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测,并告知定量检测费用负担及结果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经定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经被抽检对象确认后,统一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公示》登记,当场在市场公示栏内公示,便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参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检测发现的问题,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区域性、行业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七章 信息汇集、分析及发布

  第四十条 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应及时将当日的检测数据录入电脑、汇总分析,并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应及时对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周向社会公布。并将上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和检测报告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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