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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随着快速定性检测技术的发展,要逐步提高检测仪器的检测水平,减少试纸检测,增加新的检测项目。

第五章 检测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对上市商品的影响、当地市场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节假日市场交易情况等,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测计划。
  检测计划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和每周检测计划。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针对全省市场上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测计划,组织开展全省性的集中统一检测行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年度检测计划向当地政府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解决检测工作经费,保障检测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处)应根据检测计划,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时间安排;
  (二)检测商品范围;
  (三)检测项目;
  (四)检测场所或抽检对象;
  (五)检测批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六)检测车和检测点的任务分工;
  (七)检测要求。
  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商品的具体品种。
  第三十条 检测方案应提前两天通知检测对象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工商所(分局)应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配合检测工作,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测车每周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检测样品不少于8个批次,全年检测样品不少于2500个批次。检测点每周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检测样品不少于12个批次,全年检测样品不少于3500个批次。
  节假日期间,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应当坚持每日检测。

第六章 抽样检测及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抽样时间。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在交易高峰前进行,其他经营场所的检测由检测中心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样品来源。检测的样品由检测人员根据检测计划抽取或工商执法人员、消费者或经营者送检取得。工商执法人员、消费者或经营者送检的,应填写《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
  第三十四条 样品由检测人员抽取。检测人员应着白色服装、戴口罩,并佩戴《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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