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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与培训内容相符合的考试考核。考试具体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与检测操作考核两部分,每部分各实行100分制。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笔试形式,由市局根据授课内容统一出卷考试并报省局备案。检测操作考核采取跟车操作进行,重点考核目前全系统开展的主要检测项目,现场操作,按评分标准对其熟练程度、准确程度和规范程度进行打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完毕后,各市局须将每个学员的成绩、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所在单位)和一寸照片,以市级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局。对两项成绩均合格的(合格线由各市局根据总体分数划定),由省局统一颁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员资格证书》主要是证明检测员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具有从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的资格。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检测时应佩带由各地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应结合本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培训工作的及时性、经常性和长期性。
  为掌握了解全省检测人员的培训情况,各市在培训前应将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设置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检测对象、检测商品及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检测对象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食品(副食品)市场为主,逐步向其他商品交易市场、超市、商场等流通领域延伸。
  第二十六条 检测的商品主要是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检测的商品。
  重点检测的商品种类是: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新鲜蔬菜,干制、腌制蔬菜,新鲜水果,干果、坚果、炒货,肉、禽、蛋,水产品,盐及调味品,饮料及茶叶,豆制品,营养保健品,其他食品。
  第二十七条 检测项目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检测技术条件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当前应做好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硝酸盐、硼砂、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面条、面粉掺荧光增白剂、牛乳掺假、味精掺假、木耳掺假、甲醇和乙醇浓度、植物油脂掺假、肉类水份、火锅汤料中使用罂粟壳、茶叶掺淀粉、含糖软饮料糖度等项目的快速检测,以及黄曲霉毒素快速分析、酱油掺伪快速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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