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未经批准,检测车不得擅自出车或挪为他用。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确定分管所领导和分管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检测点的日常检测;
  2、负责实施检测箱的日常检测;
  3、协助检测车对所辖市场开展检测工作;
  4、负责督促指导经检测车、检测点、检测箱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工作;
  5、负责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立案查处工作;
  6、负责督促指导检测点、检测箱检测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积极主动开展与当地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的合作,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设立法定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检测工作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干部从事检测工作,也可适当聘用一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在招考公务员时可定向招收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检测点应配备1-2名检测人员。检测车应当配备驾驶员1名、检测人员2名,并配备相应的工商执法人员。抽检对象所在地工商所要确定工商执法人员,协助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廉政规定,敬业爱岗、钻研业务、提高水平。

第三章 检测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培训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由省局委托各市工商局进行;省局组织中高级资质的检测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堂授课、实际操作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方法,力求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食品检测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检测操作实务两个方面。基础理论知识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品添加剂原理与国家标准、抽样检测知识、定性检测知识等,可邀请食品检测、农业和卫生等部门的专家授课。检测操作实务可以请检测设备研发单位,以及检测技术熟练、规范的检测人员现场操作讲解。各市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检测设备配置情况以及工作需要设定培训补充内容。
  第二十条 授课人员由各市工商部门负责聘请。每期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三天。严格培训纪律,每次培训必须制定严格的考勤考纪制度,并将其作为对培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