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各地应根据需要设立商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配置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和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箱(以下简称检测箱)。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检测中队。
第七条 设置检测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百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点,鼓励其他有需要的市场设立检测点。检测点负责上市商品质量的日常快速定性检测工作。
对市场举办者等单位已在上述市场设置、但未发挥作用的检测点,可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调控与指导。
检测点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置空调、冰箱、电脑、办公桌、文件柜、检测设备、仪器、试剂、药品等设施。
第八条 配置检测车。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配置检测车。其他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配置。
检测车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工作。
检测车按照检测工作要求进行改装,配备操作台、车载冰箱、电脑,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试剂。
检测车的外观设计:车身两侧中间“商品质量检测”,字体为蓝色;两侧上方是“工商行政管理”,字体为红色;车头玻璃上方“红盾标志”,车头玻璃下方“工商检测”,字体为红色;车尾上方“工商”(两字中间加红盾标志),字体为红色。
第九条 配置检测箱。各基层工商所可根据日常监管需要,配置检测箱,负责日常巡查监管中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快速定性检测。
第十条 设立检测中心(检测中队)。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检测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设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中心或检测中队,负责对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的指导、管理与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成立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第十一条 检测车、检测点要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好检测仪器、电脑、冰箱、空调、药品、试剂等物品,保障检测工作需要。对用于检测的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由专人立帐保管。使用时要建立交接登记制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购买、外借。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