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快速定性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工作制度,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省局对《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体系,并遵照本规则运行。
第二条 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体系的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创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制度,完善快速定性检测机构,培养一支快速检测队伍,坚持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坚持检测与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以农副产品市场上市食品为重点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清除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定性检测是指主要运用理化反应原理,快速判定被检商品农药残留等含量是否超标、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成份、是否掺杂使假的一种检查商品质量的方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与公安、卫生、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为开展定性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要广泛运用,提高识别力,增强针对性,实现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