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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七)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八)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行为;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九)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分解检查部位乱收费的行为;

  (十)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十一)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组织方式: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医疗机构(含驻主城九区部队医院)、市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市级药厂、市级药品经销单位(批发)由市物价局进行检查;市级以下医院(含厂矿职工医院、主城九区外的部队医院)、区县(自治县)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各药品零售企业由所在地物价局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对部分区县(自治县)级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时间安排:2007年6月至8月底。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15日前,各地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宣传、培训工作;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15日至8月15日,各地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下旬。

  四、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从关爱民生、推进改革、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组织安排好这次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检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在安排这次检查工作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有重点地选择检查单位、科室、项目、环节开展工作,争取检查工作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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