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科学指导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根据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实际,编制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确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内容,提出具体项目、投资估算、整治时序和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要将治理“空心村”、道路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确定为近期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点内容,优化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对农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各类建筑的建设控制要求。
6、注重综合防灾与村庄安全。合理确定综合防灾与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抗震、地质灾寄保护等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对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燮区和泥石流、滑坡、塌陷高易发区以及环境恶劣、不适宜人群居住的村庄,提出搬迁实施方案;新建和迁建村庄应开展建设用地工程地质评价。重视村庄饮水安全,划定村庄水源地保护范围,提出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
7、加强农村资源节约利用。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指导思想,发挥规划对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调控作用。合理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指导农村住宅集中建设和改造,集中布置住宅小区,引导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逐步改变农村住宅传统建设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庭院,提出村庄使用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及沼气池建设带动村庄改圈、改厕的其体措施。
8、加强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村庄规划的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农村住宅、乡镇企业及各类设施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建设要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集中建设,有条件的要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转移。在规划近期迁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建住宅。按照规划合理安排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凡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在村庄显著位置设立规划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五、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树庄规划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村庄规划分级责任制,设区市要做好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的督导工作,县(市、区)要做好村庄规划审批合实施监督检查,乡镇要组织好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行政村抓好村庄规划的具体落实。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切实保障日常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资金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要统筹开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制定编制计划,确保各项规划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