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并把推行清洁生产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多层次的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提供服务;在一些行业和城市开展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组织开展技术和装备攻关,提高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水平;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加强宏观指导,使环保产业的发展规模合理,起点高,防止出现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在保障环保投入、逐步提高环保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的同时,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实行环保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进城市污染治理运营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实现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管理的企业化和运营商业化。制定投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社会资金投资环保基础设施。按照“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付费制度,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保证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
(五)增强环境管理能力,促进规划实施
进一步理顺环保管理体制,强化镇级环保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市、区设立镇级环保派出机构。重视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宣教和环境信息现代化建设,尽快扭转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手段严重落后的被动局面,切实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提高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和水平,建立起“企业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启动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完善环境应急机制,提高污染事故快速反应能力。加大对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投入,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采取科技化的管理体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政策与法规,提高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环境意识和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转变传统的消费模式和方式,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旧传统、旧观念和旧习俗,倡导绿色消费,树立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一致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消费观。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增加生态环境与发展方面的决策透明度,促进生态环境决策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舆论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推动公众自觉广泛地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社区环境文化建设”工作,继续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活动。
五、市直各部门任务分解及要求
(一)市委组织部:配合环保部门实施《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意见》(江办发[2003]13号),并将市管干部环保考核的结果运用于干部管理工作中。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指导协调各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及环境政策、法规的宣传,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规划,将《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和市重点项目计划逐步推进;在重大项目审批或核准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产业化发展;组织制定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四)市经贸局:制定鼓励环境保护的政策,加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的力度,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强化源头控制管理;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和环保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电力结构调整,推动火电厂脱硫;落实燃煤小锅炉的淘汰计划。
(五)市公安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和发展政策,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合理分配交通流量;按照《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抽)检工作;加强对运送淤泥、渣土等车辆的管理,防止其遗洒、飘散载运物;加强禁鸣路段管理,逐步减少城市机动车噪声扰民,对违反禁令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处罚。
(六)市财政局: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研究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保证金、资源有偿使用、资源开发补偿等政策;根据市政府要求落实环境预警应急工程资金,促进环境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七)市人事局及市编办: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
(八)市科技局:制定环保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强化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促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引导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加强针对江门市重大环境课题的科学研究。
(九)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必须与《规划》互相协调。
(十)市规划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必须与《规划》相协调,对于规划中禁止开发利用的土地,不得用于城镇开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的法规、政策、技术指标的制定工作。
(十一)市建设局:推进市区管道燃气(I期)、雁门LNG供气规划和管网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及垃圾处置利用工程的指导和建设管理。
(十二)市市政局:加强市区污水处理工程及垃圾处置利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回收网络体系,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系统。
(十三)市园林局:加快推进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市区绿化建设和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
(十四)市农业局:积极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规划中禁止开发利用的土地,不得用于农业开发、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加快生态农业体系建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强农药、肥料、畜禽养殖等环保管理工作,防治农药、肥料、禽畜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保障农产品安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五)市林业局: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必须与《规划》相协调,负责组织、指导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区域绿地的保护状况;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负责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市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及大江、大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必须与《规划》相协调;落实取水格局的调整和参与排水格局的调整,负责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