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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㈠经营性公墓墓葬费,适用于墓葬、树葬、草坪葬等入土安葬,由墓地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等组成,其中墓地租用费包含提供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墓区绿化、配套设备设施的服务,建墓工料费包含提供墓地内的设施、植物等,安葬费包含提供清洁穴位、协助落葬、封穴等服务;

  ㈡经营性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费,适用于的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安葬,包含提供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骨灰存放柜等设施和墓区绿化、配套设备设施的服务;

  ㈢告别、追思场地租用费,包含提供场地、音响设备、必要的场地布置和配套设施等的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价格,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价格部门会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民政部门备案。

  公墓经营者可在当地价格、民政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制定本单位的服务或商品价格。

  第十条 除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墓价格,其他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经营性公墓其他配套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当地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正常经营成本,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同时考虑用户需求、承受能力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按法定程序制定并适时调整。

  公墓墓穴管理服务费标准应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与公墓等级相适应。

  经营成本的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与政策法规不符的支出不得计入核价成本。

  公益性公墓价格(包括经营性公墓内设的公益性墓),应当按照补偿正常运营成本、保本原则,按法定程序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经营性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费原则上以次计收,为一次性收费项目。除建墓工料费按实收取、安葬费按实际发生次数收取外,其他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墓穴、穴位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三条 公墓墓穴管理服务费一般以年为计费单位,按年或跨年度计收;应用户要求一次性收取的,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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