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以保证输变电工程安全、正常运行。输电线路走向应尽可能避开敏感区,必须跨越居民住宅时,必须按规范留出足够的净空距离,以确保工频电磁场强度满足限值要求。项目运行时,必须保证位于居民区的输变电工程工频电场强度不大于4kV/m、工频磁场强度不大于0.1mT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线路建成后导线最大弧垂处导线高度不小于7米。线路走廊内新建房屋屋顶与线路的最小距离应控制在7米以内。
(三)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通航河流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占用基本农田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线路经过居民区或附近时,应增加导线对地高度,降低无线电干扰水平及电可听噪声。
(四)变电站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合理设置围墙高度,必要时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要求。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期的不利环境影响,及时恢复施工道路等临时施工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做好施工迹地的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
(六)变电站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合理布置站内各种带电构架,尽量降低站内及站外的电磁辐射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
(七)项目涉及拆迁时,应在试运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拆迁户的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不因项目建设而下降。
(八)变电站按规范设置事故油池,收集事故排放的变压器油并由专业公司予以回收,确保变压器油不外泄。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变电站内种草、植树位置,改善周围环境。
(九)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的其它问题,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予以落实。
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试运行时,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