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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二)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只有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才能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基层法律服务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服务;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服务;为农村乡镇企业、农业经营户招商引资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服务。
  (三)推进依法行政,为乡镇基层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乡镇是最基层的政权,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纽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当好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帮助和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要为乡镇政府的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及时纠正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落实。
  (四)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协助乡镇政府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有效调处化解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一是参与处置涉法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二是积极参与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三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好因加重农民负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利益纠纷,维护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五)送法上门,为农村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基层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立足基层、贴近农民的特点,进一步降低门槛,开通“绿色通道”,为拖欠民工工资、工伤事故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农村困难农民、残疾人、老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确保农民群众能就近获得法律帮助,切实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对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要主动上门,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开展法制宣传,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的同时,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学习法律知识,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如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深入乡村、农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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