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锅炉燃用低硫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煤源。鉴于实际生产过程中煤质的不稳定性,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设计及工艺参数的确定应考虑燃用煤质的稳定性,以确保锅炉烟尘、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应立足于一般固废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最终处置量;必须妥善处置项目产生各类污泥,有效控制二次污染。
(七)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应急预案合理、有效。事故应急池的大小应进一步论证和优化,确保满足事故状态下,严禁废水排入丹棱河的环保要求。严格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原料的储运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半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针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安全。
(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九)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的其它问题,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SO2≤181.41吨/年、烟(粉)尘≤52.36吨/年。总量指标来源由当地环保部门通过从区域削减腾出的总量指标中调剂解决(丹环[2006]9号)。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不落实,本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行,以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下降。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试运行时,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