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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4月20日以粤交运〔2007〕32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驾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为营造公平、公正的驾驶员培训市场环境,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二、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拟购置的教学车辆和聘用的人员,应在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兑现承诺。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该承诺期内已核实落实了拟投入的车辆和聘用的人员且车辆、人员符合许可条件要求后,应当为投入教学培训的车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驾培机构在承诺期内不得开展招生和培训业务。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地即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注册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设点招生和培训。

  (一)未设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区,该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许可权为其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培训区域为该市所有未设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区。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培训区域内开设的报名点,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按照明确标准、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办法予以规范。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在经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教学活动。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车辆使用说明书以及车辆状况等要求,加强对教学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条件,每年进行一次评定,并将评定情况报驾培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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