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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确认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确认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川环建函[2006]370号)


广安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广市环[2006]146号)收悉。经审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标准。

  (三)声环境质量: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3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

  (二)废水排放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中一级标准,氯化物等未尽项目执行《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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