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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证队伍中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通知

  一是组织好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公证队伍素质的基础性工作,要贯彻整个活动的始终。为使教育培训取得更好的效果,要严格落实司法部40个小时集中学习的时间规定。各公证人员集中学习由各市司法局负责规划,并抓好落实。集中教育培训要重视发挥公证机构的作用,要划出一定的时间由公证处组织集中学习,以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二是抓住公证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省公证队伍建设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全省公证队伍规模偏小,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人才偏少。(二)公证队伍发展不平衡,近年来,有的公证处新人唱主角,缺少传帮带;有的公证处长期只有一名公证员,整天只能忙于公证事务,忽视继续学习。(三)少数公证员素质不高,执业纪律观念和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遵守办证规定,有的甚至办关系证、人情证,影响了公证形象。(四)有的公证处内部制度不健全,奖惩不分明,影响公证质量的提高。(五)少数公证人员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无视办证程序和规章制度,一心只求多办证,办快证,造成公证质量滑坡。目前全省公证文书瑕疵较多,错、假证现象也有发生,对国家、社会、团体和公民带来利益损失的投诉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涉外公证文书质量问题已引起外国使、领馆的关注,公证声誉受到侵害,大批量的涉外查证,严重牵制了公证管理部门的精力。
  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引起高度重视,抓住这次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有利契机,使广大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新的提高,政治信念、法制观念、业务能力、诚信意识普遍得到强化,真正达到内强素质的要求,使全省的公证质量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通过岗位训练活动,进一步树立公证法律服务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真正达到公证外树形象的要求。
  三是努力提升公证队伍的社会形象。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训练目的,通过开展集中训练活动,强化公证队伍的“四个意识”:
  责任意识。广大公证人员必须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社会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公证活动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法治意识。广大公证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证活动的基本规定,把法律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公证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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