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饮用水源地生态恢复工程,完成大沙河水库500亩更新林工程,改造2000亩纯林为混交林。
5、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五)鹤山市政府
1、完成划定桃源镇(金峡水库)、共和镇(兰石水库)、云乡镇(云乡水库)、宅梧镇(虹岭水库、龙潭水库)、双合镇(荔枝坑水库、石角水库)、龙口镇(四堡水库)、鹤城镇(龙王爷山溪水)、址山镇(禾南大崩岗山溪水)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永久性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单位、饮用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台账,严格查处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项目。
3、建成鹤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及其截污管网工程,并投入正常运行。
4、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六)恩平市政府
1、完成划定沙湖镇(宝鸭仔水库)、牛江镇(西坑水库)、那吉镇(牛仔岭水库)、大槐镇(铜古坑水库)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永久性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单位、饮用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台账,严格查处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项目。
3、建成恩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首期(2万吨/日)及其截污管网工程,并投入正常运行。
4、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七)市环保局
1、完成编制《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完成江门市区西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3、指导、督促各市、区完成城镇饮用水源地划定、调整工作。
4、对西江篁边、周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单位、饮用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台账,严格查处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项目。
5、指导各市、区对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实施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饮用水源污染,检查督促饮用水源保护项目的实施。
(八)市林业局
1、出台江门市营林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类经营原则规范全市营林耕作方式和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炼山、毁林等破坏生态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