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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四)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考核内容之一,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到实处。

  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替代进口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可享受与自主创新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二)根据国家《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展为对外技术合作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

  (三)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提高我市整体研究开发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和我市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技术研发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可享受与自主创新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七、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一)鼓励发明创造。企事业单位依法发给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认真落实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或江门户籍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资助资金从市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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