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或国内投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等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为国家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国家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扶持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结束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