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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户资金年终结余及利息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须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资金专户和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不得重复开设、随意变更和撤消专(账)户。

  第九条 农民“一卡通”存折丢失,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到当地指定商业银行补办存折手续,但账号必须与原账号一致。

  第十条 乡镇必须及时将“一卡通”存折发放到受益人,因故不能按时领取存折的,可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将政府直补农民资金划入到为受益农户开设的“一卡通”账户,按照受益农民的意愿及时办理存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公示工作,具体由乡镇负责,实行村组公示制。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建立乡镇、市县、自治区三级政府直补农民信息数据库,逐级上报汇总,作为政府直补农民的信息源。政府直补农民信息数据资料库建立后,不得随意变更。凡需变更的,由各乡镇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属政策性和自然性等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政策性和非自然性等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依据相关批复文件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数据资料及时上报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一卡通”信息系统要实行专人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定1名-2名有一定操作能力的人员负责管理,至少有1名人员负责审核监督,并保持相对稳定。除“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操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信息数据资料未经市县级协调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并做好数据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保证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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