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民政厅、林业局、农村信用联社、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制定的《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农行宁夏分行 农发行宁夏分行 2006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直接补贴农民专项资金(简称“政府直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依据《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直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直补农民的资金,包括:粮食、良种、化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机具、救灾救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资金。
第三条 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政府对农民直补资金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并在指定商业银行(农行或信用社)为受益农民开设个人账户,以固定“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凡是政策规定直补农民的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政府直补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简明快捷、便利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等操作过程透明。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公平:指补贴标准,补贴环节和补贴过程统一规范。
(三)坚持“机制创新、管理透明、一卡直补、农民受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