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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环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环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建函[2007]419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加快实施我省惠民工程,积极支持农村通乡公路建设,简化农村通乡公路项目环评审批程序,现将通乡公路环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川办函[2003]190号《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在市州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市州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

  二、川办函[2003]190号中规定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属于中央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凡列入我省通乡公路规划的30公里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州环保局集中审查后,报我局统一审批。

  特此通知。

  附:关于农村通乡公路环评审查意见的有关具体要求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农村通乡公路环评审查意见的有关具体要求

  请在上报我局的审查意见中,明确说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该建设项目是否已列入我省通乡公路规划;

  2、该项目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敏感区域,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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