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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展览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现代农业。
  (二)有利于参展商转移生产、跨国经营、技术转让、配套服务等多种需求,有利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有利于推动我市工业园区发展的会议展览项目。
  (三)国家部委在我市举办的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四)与国外著名展览公司联合举办的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五)跨国展览公司将国际品牌的展览会移植我市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六)具有地方特色、专业化强、办展历史超过10届、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七)能够展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传播新信息、新知识、新观念的新兴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八)依据我市展览业整体发展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开拓市场的相关活动,包括媒体宣传推介、申请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对外招展等活动。
  第六条 展览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补助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展览项目及相关会议的广告宣传、综合布展、政府接待等所需的部分经费,其余由展览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申报展览业发展资金的条件。办展、办会单位的展览项目及推进贸易和投资的会议项目,要符合《关于“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目录》。每个展览项目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报,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近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八条 申报展览业发展资金的程序。办展、办会单位应在上年度11月前向市展览办提交下一年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展、办会项目策划书及申报额度和理由;在本年度第一个月内向市展览办提交上一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会议展览项目的收支预算表。
  第九条 展览业发展资金的评审程序。展览业发展资金金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展览业发展资金安排的年度计划,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条 展览业发展资金的拨付程序。市展览项目评审小组每年7月和11月分别受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拨付申请,对办展、办会单位提交的拨付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实际收支决算(包括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进行评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直接拨付到办展、办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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