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展览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7〕5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展览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我市展览业的发展,市财政制定了《大连市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展览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展览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展览业发展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领我市会展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法制化方向快速、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览业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展览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展览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展览业发展资金的预算、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展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展览业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
展览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及市贸促会。
第五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30号)精神,展览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符合“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任务的会议展览项目。
1、港口、航运、交通运输、仓储及物流业;
2、石油化工业;
3、装备制造业;
4、电子信息与软件业;
5、船舶制造业;
6、医药生物工程;
7、环境保护;
8、金融保险及贸易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