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卫生局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三、总体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专项治理工作要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要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发展。
  四、治理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管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