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6〕2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民爆产品基准出厂价,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5%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
二、本价格目录中的产品出厂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按国家税制的有关规定向购买方另行收取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