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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推进。凡隶属于各区、县(市)的行业协会由各区、县(市)负责脱钩;市本级行业协会由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脱钩。对经验收全面达标的区、县(市)及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总结阶段(2007年9月上旬)。
  市发改委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审定,在政务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执行。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回原行政机关的,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考虑到今年过渡期的特定状况,为保持脱钩后行业协会的平稳发展,对原挂靠的行政机关应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少数确需存在但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待脱钩工作结束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扶持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
  各区、县(市)发改、民政部门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于今年6月初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市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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