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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和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所在地民政局给予报销。假肢安装调试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所在地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中列支。高位截肢、行动不便的,可适当补助一位亲人的陪同食宿费。

  八、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残疾军人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省假肢康复中心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全省残疾军人的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妥善保存残疾军人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资料档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有条件地开展康复培训,上门安装等项服务。每年年终将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情况汇总,填报当年《残疾军人假肢经费安装配置明细结算表》,报省厅优抚处、计财处审核下拨所需经费。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东省残疾军人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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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出生年月 │           │  入伍时间  │   │
│名│              │     │           │       │   │
├─┴─────┬─────┬──┴──┬──┴─────┬─────┴────┬──┴───┤
│  残疾等级  │  级  │  证号  │   粤军   │  伤残性质(√)  │因战、因公、│
│       │     │     │        │          │  因病  │
├─┬─────┴─────┴─────┴────────┴────────┬─┼──────┤
│地│                                   │职│      │
│址│                                   │业│      │
├─┴──────────────┬────────────────────┴─┴──────┤
│    残疾军人联系电话    │                             │
├────────────────┼─────────────────────────────┤
│     申请项目(√)     │        更换配置、 维修调试、 其它        │
├────┬───────────┴────────┬─────┬──────────────┤
│伤残部位│                    │需要更换维│  大腿假肢□ 上臂大手□  │
│及上次更│                    │修辅助器具│  小腿假肢□ 前臂假手□  │
│ 换时间 │                    │名称(√)│   病理鞋□  拐杖□   │
│    │                    │     │   半掌手□  轮椅□   │
│    │                    │     │    手摇三轮车□    │
│    │                    │     │      其它:      │
├────┼────────────────────┼─────┼──────────────┤
│ 县 市 │                    │省民政厅意│              │
│ 民政局 │                    │  见  │              │
│ 意 见 │(盖章)                │     │(盖章)          │
├────┴─────┬──────────────┼─────┼──────────────┤
│  申报单位电话  │              │ 联系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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