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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新发改收费〔2006〕684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函》(新教财〔200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新教师〔2005〕14号)文件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发证工作”和“《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精神,同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计价费〔2004〕518号文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本8元(含邮寄资费)的收费标准执行。新计价非〔2002〕1316号文件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每本5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每册2元同时废止,其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政策仍按新计价非〔2002〕131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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