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6〕5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你局《关于新疆煤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工作收费标准的请示》(新煤地办发〔2006〕48号)收悉。为保证煤矿鉴定中心及时对煤矿非伤亡事故原因及相应损失。提供公正、科学的技术鉴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煤矿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煤矿非伤亡事故鉴定时收取相关费用。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煤矿司法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上证手续后,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本批复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如国家下发新的相关收费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表:
新疆煤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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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 事故损失金额或诉讼标准的(万元)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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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5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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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51-1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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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1-15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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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51-2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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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01-25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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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51-3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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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00以上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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