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清理的行政法规(共655件)和省政府规章(共272件)目录已刊登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网址:www.fzb.gd.gov.cn)“法制公告”栏,具体内容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www.chinalaw.gov.cn)“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查询系统”上检索,部门规章可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检索。
二、清理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进行清理:
1.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2.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3.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4.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5.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6.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7.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8.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