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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教财[2006]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计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高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收费管理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高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三、高校要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各项内容进行公示,收费政策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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