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www.schj.gov.cn可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满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至第
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