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川环函[2006]161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决定依法将部分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受托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医用X射线CT机、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其他医用X射线机等)的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二、办理程序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当地受托机关提出申请。受托机关需严格参照委托机关制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见附件)进行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监管。
受托机关应将以上委托内容及办理程序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的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三同时”验收文件)仍由委托机关负责审批。
四、相关要求
(一)接此通知后,受托方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表明是否接受上述委托事项。
(二)受托方在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不得再向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上的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