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新疆气象部门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新气函〔2006〕52号)收悉。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高层建筑、各种电子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不断增加,雷电灾害已对我区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社会活动、安全生产等对雷电防护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雷电防护技术服务的项目需求越来越多。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现代服务水平,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等有偿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财政部、原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其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8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机构须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范围、规程和检测周期等实施检测并收取费用。
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一次的不另行收费。经过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二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30公里以上的被检测单位,可在每增加1公里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被检测单位协商,适当收取超出部分的交通补偿费。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