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种子检验人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八)保证种子管理经费和手段。
各地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和品种区域试验等方面的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完善种子执法手段。提高宏观调控能力,视财力可能,加大对品种区域试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良种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九)严格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证照。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已到期,但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通过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底。
(十)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销售商品种子要符合有关品种审定、质量标准、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法定要求。品种名称应当规范,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和审定通过品种的,必须使用登记注册名称,严禁未审先推和虚假宣传。
建立品种退出机制,对审定通过的多年不使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的品种以及抗逆性明显减退或有其他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要及时退出,防止这些种子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必要损失,防止冒用老品种名称销售未审定品种种子的行为发生。
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种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发现已进入市场并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可能对农业生产带来隐患的缺陷种子,强制企业召回,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种子。种子经营企业和种子经营业户必须建立完备的种子经营档案,准确掌握种子来源与去向,有效跟踪处理种子质量纠纷。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种子质量;要加大对未审先推、虚假宣传、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品种推广和使用行为;加大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力度,全面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