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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国企改〔2005〕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有条件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先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资产部分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不承担种子管理、推广服务等职能,仍然保留部分事业编制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政企分设中,不再保留事业编制,全部进入企业改制。对于目前已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不抵债、没有改制成本的国有种子经营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推动企业改制。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在全省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种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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