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强化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新型种业体系建设,加速种子产业发展;健全法制,强化监管,构建种子市场新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机制,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大力加强种子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原则,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良性竞争环境,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