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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一)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2007年召开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会议,部署初保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实现《规划》提出的达标要求。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规定,拟对要求在2007年达标的33个县(市、区)开展初保考核验收工作,争取参加考核验收的半数以上县(市、区)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三)制定初保达标评审方案和评分标准,组织对申请初保达标县进行初保达标考核验收,推动全区农村初保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
  (一)调整城市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达标的目标计划。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驻桂部队医疗机构,重点对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实行对口支援;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市贫困或较落后的乡镇卫生院实施对口支援,对口支援每周期3年。
  (二)修订城市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制定支援目标,督查方法,严格晋升下乡锻炼和奖惩制度,实施联络员管理制度,探索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卫生院长效机制。
  (三)召开城市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会议。总结第三周期对口支援工作,启动第四周期对口支援,促进城市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四、示范卫生院建设
  (一)适时召开示范卫生院建设工作总结会议,推动示范卫生院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修订广西示范卫生院评审方案和评分标准,规范示范卫生院的建设。
  (三)深入调研,在不同地区开展示范卫生院建设试点工作。
  五、农村卫生改革与管理
  (一)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择优选用卫生院院长。
  (二)制定《乡镇卫生院工作规范》、《村卫生所工作规范》,规范农村卫生机构和卫技人员管理和服务行为。
  (三)在若干个新农合县(市、区)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组建以乡镇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若干个中心村(人口在3000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每乡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个村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保证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落实到位。
  (四)继续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修订《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管理办法》,坚持每两月一次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强化乡村卫生机构和人员监管,规范乡村医生基本用药和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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