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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
(2007年3月9日 新发改医价〔2007〕2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3月2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三、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超过75元。

  四、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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